昨天(1月10日)新加坡國會宣布婦女憲章(修正)法案三通過,在現有5項離婚理由之外添加了第6項理由,即「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
目前新加坡規定的6項離婚理由包括:
1. 通姦(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
2. 不合理行為(一方的行為損害個人或家庭利益)
3. 遺棄兩年(一方兩年毫無音訊並無特殊理由)
4. 經配偶同意分居三年(需配偶同意離婚)
5. 分居四年(無需配偶同意即可離婚)
6. 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
該法案的通過給由於特殊合理原因而希望離婚的案例提供了便利。但動用此法案的前提是夫妻各自承認這段婚姻的失敗自己有一定責任。這個前提可以避免離婚時雙方在法庭上互相揭短,場面難堪。
據報道,16名議員在國會對《婦女憲章修正法案》進行了激烈辯論。其中有多名議員擔心,法案修正後夫妻能簡單地以雙方同意婚姻破裂為由申請離婚,或許導致離婚率會上升。
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為法案總結二結辯時再次強調離婚的目的是保障夫妻雙方及孩子的幸福和生活質量,因此只有在離婚對所有個體有利的情況下作為最終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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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法案下的上訴並沒有簡化離婚手續。夫妻依舊需要提供文件解釋他們離婚的緣由,證明他們有付出努力挽回感情等。同時也必須提前分配好子女的撫養權,婚姻財產並解決其他瑣事。若無法提供足夠的信息說服法官,法官有權駁回離婚請求並要求雙方接受輔導和庭外調解。
此外,也有議員建議將離婚案的婚姻最低年限從三年縮短到一年。不過孫雪玲表示:「三年的婚姻最低年限將讓夫妻有足夠的時間調適,尋求援助和克服困難,而不是逃離婚姻就因為處境艱難。如果真的要離婚,三年最低年限也讓雙方有足夠的時間仔細考慮決定,並嘗試和解。」
婦女憲章(修正)法案通過後,結婚手續也將更方便。例如,婚姻宣誓儀式前的手續可在線上完成、結婚證書將改為數碼證書,線上宣誓結婚也將成為永久選項。
完整版婦女憲章可在此查看:https://sso.agc.gov.sg/Act/WC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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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P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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