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網報道,馬來西亞律師林煒烈在小紅書發文與網民一起探討關於員工請病假的課題時,分享了這個案例。
林煒烈提到一名女員工不滿僱主以她來月事不舒服請病假為由,無理地將她解僱,因此告上馬國工業法庭,希望法官能還她一個公道。
當時僱主極力辯護,並聲稱是員工謊報生病才將女員工解僱。
不過,工業法庭認為女子的病假證明(MC)真實有效,最後宣判罪名成立,女員工獲得18萬令吉的賠償。
此外,在馬國法律,偽造病假證明是件嚴重的事情,而在刑事法典第471條文(偽造假文件)中,一旦竄改病假證明罪成,可被判不超過七年監禁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