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庭文件,被告是一名67歲的本地華族男子。面對強姦、非禮和性侵罪的他沒有聘請代表律師。為保護受害女傭,媒體不可報道任何可泄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案件發生在2020年1月5日晚上11點50分至隔天凌晨12點20分之間,控方在開庭陳詞中提到,被告的家人當時都在國外,只有他和女傭在家。
被告邀請女傭一起看電視,還和她分享了葡萄酒。之後,被告表示要幫她注射保健品(supplement),法庭文件並未透露是什麼保健品。
女傭同意後,被告直接在沙發上幫她注射,女傭之後昏眩無力,被告被指在那之後趁機把她抱回她的房間非禮、性侵和強姦了她。
家中電眼錄像料成為罪證根據控方的開庭陳詞,除了受害女傭外,控方也將傳召七名證人出庭供證,包括女傭案發後在凌晨4點清醒後第一個致電哭訴的姐妹,1月8日回到家的僱主兩姐妹、三名檢查女傭和被告的醫生,以及本案的調查官。
除了這些證人的證詞外,控方也會出示被告家中的電眼錄像。控方表示,電眼拍到的畫面顯示女傭案發時非常虛弱、根本無力反抗,而且可以看到被告故意調整了電眼的攝像鏡頭。
最後,控方也將呈堂被告錄口供時承認罪行的視頻錄像。
案件今早在高庭開審後,受害女傭先清堂供證,媒體和公眾都不可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