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图。(图:新传媒档案照)
刑事诉讼法的其中七项修正即日起(1日)生效,包括加强警方和执法机构权力,提高执法效率。
刑事诉讼(杂项修正)法案今年2月5日在国会三读通过后,分阶段落实。首阶段六项修正已在5月31日生效。
昨天(1日)生效的第二阶段七项修正包括扩大和厘清警方在没有庭令下进行搜查的权力。警方只要有理由相信嫌犯涉及“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s),并拥有或掌握案件的相关证据,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下进行搜查。妨碍警方搜查将是可逮捕的罪行。
此外,这些修正也厘清警方的权力,当局可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资料,供调查使用。
此外,中央肃毒局、移民与关卡局、监狱署等执法机构将有权调查和逮捕被合法拘留却逃离的人,以提高内政团队的运作,以及授权其他执法机构处理被扣押的产业,例如:评估所有权申索及决定是否应出售产业,而无须向警方寻求协助。
另外,允许被控犯有相对较轻的不可保释罪行,也就是可判处最高七年监禁的罪行的人,以个人保释金释放,作为保释的替代方法,这将允许在调查和法庭诉讼期间酌情释放更多的被告。
其余修正会在稍后阶段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