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圖:新傳媒檔案照)
刑事訴訟法的其中七項修正即日起(1日)生效,包括加強警方和執法機構權力,提高執法效率。
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案今年2月5日在國會三讀通過後,分階段落實。首階段六項修正已在5月31日生效。
昨天(1日)生效的第二階段七項修正包括擴大和釐清警方在沒有庭令下進行搜查的權力。警方只要有理由相信嫌犯涉及「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s),並擁有或掌握案件的相關證據,就可以在沒有搜查令下進行搜查。妨礙警方搜查將是可逮捕的罪行。
此外,這些修正也釐清警方的權力,當局可要求所有金融機構提供客戶資料,供調查使用。
此外,中央肅毒局、移民與關卡局、監獄署等執法機構將有權調查和逮捕被合法拘留卻逃離的人,以提高內政團隊的運作,以及授權其他執法機構處理被扣押的產業,例如:評估所有權申索及決定是否應出售產業,而無須向警方尋求協助。
另外,允許被控犯有相對較輕的不可保釋罪行,也就是可判處最高七年監禁的罪行的人,以個人保釋金釋放,作為保釋的替代方法,這將允許在調查和法庭訴訟期間酌情釋放更多的被告。
其餘修正會在稍後階段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