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管制(修正)法案今天(6日)由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國會提出一讀。
修正法案一旦通過,進入賭場者如果違反家屬申請的入門次數限制令(Family Visit Limit),將列為違法行為。
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目前,違反法定禁門令、違反第三方禁門令、違反家屬禁門令,以及違反第三方入門次數限制令都屬於違法行為,但賭管局在治罪前需證明這些違令者事前已清楚知道自己是被禁止進入或已超過指定次數。
法案修訂後,那些已發出正式通知、有理由相信當事人已知道被禁止進入賭場的,一旦擅自進入賭場都屬違法。此外,在入門次數限制令下,賭客也不得再聲稱自己算錯次數找藉口進入賭場。
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可即時更換更新賭客限制令修正的法案也將賦予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權利,直接即時更換更新賭客的限制令。 如從入門次數限制令即刻換成禁門令,或從禁門令換成入門次數限制令。
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目前只可在取消一項禁令後,才能在一兩個月內再發出另一項禁令。這導致賭客在這期間有機會鑽「漏洞」進入賭場。
內政部數據顯示,本地賭場去年發生137起罪案,占所有罪案的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