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下,罪犯允許他人掌控自己的銀行戶頭,並知道這麼做將協助對方保留犯罪所得,最低刑期是18個月,嚴重的話可面對長達十年監禁,或高達50萬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如果將銀行帳戶掌控權交給他人,但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確認對方的目的,最低刑期是12個月,最長則可能坐牢三年,或罰款多達5萬元或兩者兼施。
另外,如果受害者是年長者或因心理問題等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群體,或是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動在10萬元或以上,又或者是出於利益動機,刑罰可加重。指導原則建議將最低刑期增加至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