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易華仁在涉貪案開審前,第三次試圖通過法律途徑向控方索取相關陳述書,但都以失敗告終。
易華仁今早(3日)徵求上訴庭法官批准辯方提出的刑事參考,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由最高法院裁定控方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否有責任為辯方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
在刑事訴訟法下,被提控的人如果要提出刑事參考,必須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庭裁定問題符合「法律問題」或「攸關公眾利益」後,辯方才能提出刑事參考。
不過,控方可直接向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城市豐收失信案的控方當時就在高庭法官減輕康希等人的刑罰後,直接向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而當時對於嚴重失信和一般失信條文的解讀因此成為辯論焦點。
易華仁的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申請刑事參考時,提出兩個據稱攸關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一是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否必須向辯方披露用來證明控狀的證人證詞;另一個是法庭是否可諭令控方這麼做。
大法官:所提問題不足以攸關公眾利益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審判庭吳必理法官和上訴庭法官莊泓翔組成的三司聽了辯方的陳詞後,在控方尚未陳詞的情況下,就直接駁回他的刑事參考申請。
大法官說,辯方所提出的問題不算攸關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
隨著他的申請被駁回,案件將如期在本月10日在高庭開審。第一階段的審訊目前定在本月10日到13日之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