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判處多長監禁?控辯雙方庭上交鋒

2024-09-25

針對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一案,控辯雙方今天(24日)在高庭針對他的監禁判刑展開激烈爭論。控方認為應該判處六至七個月的監禁,但辯方認為不應該超過八個星期。

根據英文新聞網 CNA 報道,易華仁原本面臨的其中兩項貪污指控,即涉及接受房地產大亨王明星(Ong Beng Seng)的禮物,最終被修改成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也就是公職人員從與其相關的人士獲取貴重物品的罪名。

易華仁承認在2015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從商界大亨王明星和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掛牌公司林增控股(Lum Chang Holdings)的董事經理林國城處獲取了價值超過40萬新元(約30萬美元)的貴重物品,包括F1賽車門票、音樂劇和足球賽門票、威士忌酒和一輛布朗登(Brompton)摺疊腳踏車。

易華仁在同意認罪的同時,也在開庭前一天自願向國家歸還38萬305.95元,不過這屬於自願放棄非法所得,與賠償不同。

在量刑辯論中,易華仁的首席律師兼新加坡資深大律師文達星(Davinder Singh)主張監禁不應超過八周,而副檢察總長戴偉雄(Tai Wei Shyong)則要求六至七個月的監禁。兩人均為資深大律師。

控方:不僅僅「被動」接受禮物戴偉雄指出,易華仁「並非只是被動接受禮物」,他在2011年5月至2024年1月擔任部長期間,從兩位本地商人處共獲得價值40萬3297.92元的禮物。當時易華仁所負責的部門與這兩位送禮者均有公務往來。

其中,王明星與2012年和2022年F1賽事促成協議有關,而林國城的公司林增建築承包商(Lum Chang Building Contractors)與陸路交通管理局(LTA)簽訂了T315合約。

戴偉雄表示,第165條罪名的目的在於將那些通過接受禮物而使其對政府忠誠度受到質疑的公職人員定罪。

「如果允許公職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大量禮物,長遠來看,公眾對政府公正性和廉潔性的信心將會受到嚴重破壞。」

他引用印度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強調當公職人員觸犯第165條時,「隱含著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他進一步解釋,這類罪行不僅是權力的濫用,更是對公職的背叛,因為公職人員通過反覆接受禮物,向外界傳遞了他們願意以犧牲職位廉正性為代價接受這種恩惠的信號。

戴偉雄還強調,易華仁身為部長,代表著新加坡政府最高層級的行政職位。他說:「新加坡政府因長期以來對廉潔和誠實政府的承諾而聞名。」

「被告的行為對這一來之不易的聲譽造成了重大影響。在辭職時,他已擔任部長長達12年。由於他擁有如此高級別的職務,其行為的影響被進一步放大。」

為何現在才認罪?辯方這麼解釋辯護律師文達星在辯論時,也對為何會在現在才認罪做出解釋。

他說,易華仁從一開始就否認貪污指控,並且一直堅持這一立場。他還表示,易華仁在面對這些指控時,申請儘早開庭審理,以證明其清白。他主動申請與王明星相關的指控一同審理,因為他認為推遲審判對78歲的王明星不公平。

對於為何現在才認罪,文達星解釋道,在貪污指控被修改為第165條罪名後,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易華仁認識到根據第165條,他的行為確實是錯誤的,並表示他願意承擔責任。

此外,易華仁還自願放棄非法所得,並歸還了部分收到的實物禮品,還在反貪局調查開始至辭職期間放棄了薪水和津貼。

文達星強調,易華仁的認罪不僅節省了法院的時間和資源,還表明了他的悔意。

「這不是關於金錢或貪婪的問題,易華仁的行為從未涉及任何經濟利益。」他還列舉了易華仁在公共服務方面的貢獻,包括他在新加坡印度發展協會(SINDA)的工作,以及他在西海岸選區為弱勢群體提供幫助的項目。

副檢察總長與辯護律師發生爭執在午間休庭前,戴偉雄指出,根據法庭記錄,辯護律師文達星此前提到法庭需要「宣判易華仁無罪」是很重要的。

「我必須說明,我們不是撤回(貪污)指控,只是修改了它,我們沒有對此定罪,但也不是宣判無罪。」

對此,文達星則一臉震驚地反駁說,他未暗示要「宣判無罪」。雙方隨後也就此展開了長時間爭鋒,直到法官的介入。

法官也宣布,將於10月3日宣布判刑,因為需要時間考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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