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認罪後面對可能被送入監牢服刑的下場,法官將在明天(3日)下判。
易華仁行為給政府清廉形象留下污點柯吳律師事務所刑事部門主管蘇呢爾(Sunil Sudheesan)受訪時說,易華仁身為公職人員,兩個曾和他有商業利益衝突的商人給他物品,他收了但沒有申報,就牴觸了第165條文。
控方在要求法官判易華仁坐牢六到七個月時指易華仁破壞了新加坡政府的清廉形象。事實是否如此?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陳志鵬助理教授指出,案件打擊了新加坡政府清廉的聲譽,尤其易華仁在案發時還是個部長,而且收受物品其實牽涉了一段時間。
蘇呢爾說:「他的這個行為雖然沒有貪污的成分,但確實給新加坡政府的清廉形象留下了污點。」
案件彰顯我國絕不容忍貪污 政府日後要盡力重建國人的信任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表示,我國一直都是清廉治國,此案雖然沒有對國家或政府造成任何傷害,但算是一個挫折,「讓人意識到再公正的人也會存有人性的弱點。」
陳慶文認為,我國政府接下來需要盡力重建國人對我國法制的信任。
在易華仁之前,沒有公職人員在165條文下被控,易華仁因此會成為這項條文的案例,法官判刑後也將成為日後判刑時參考的一個判例。
易華仁的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在陳詞求情時也說,易華仁其實並不知道這條文的存在,但他承認「不知道不是藉口。」
陳慶文說易華仁案發生後,「我其實沒想到,在這之前很少人知道條文。」
不過,陳慶文指出這起案件充分顯示我國的治國體制對貪污秉承零容忍的治國態度,也是在告誡公務員和公眾在送禮和收禮時務必要更加小心謹慎,要考慮是否會有任何形式的衝突。
陳慶文認為,利益衝突往往是貪污的先兆,即使是潛在的利益衝突都會損害公共部門的誠信和公正。
他說:「清廉是我們治國的優勢也是我們的方式,不能輕易放棄這標準。」
陳志鵬認為公務員日後都會以易華仁案作為借鑑,記住165條文的存在,「在接收物品時更要記住這條文的約束,這將成為我國的判例,法官判刑時也會設下日後判刑時可參考的框架。」
護士收病患致謝蛋糕都應申報對於第165條文是否意味著公務員不可收取任何貴重禮品?
蘇呢爾說其實也不是,重點在於身份是否存在公職衝突,普通朋友間互送禮品仍然是可以的,但那些有公職衝突的在收到貴重物品後要記得申報。
他舉例說:「假設親友住院期間獲得護士細心照顧,家人想感謝護士特地買了個蛋糕送過去,但家人和護士其實存在公職關係,護士收到蛋糕後理應申報。」
另一個比較容易忽視的送禮情景就是教師節,教師教導學生和學生存在公職關係,如有學生送貴重物品,老師也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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