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判刑比控方要求的更重?一文看懂易華仁案判決

2024-10-04

高等法院法官洪承利10月3日針對易華仁案判刑。(圖:CNA)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收受貴重物品和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監禁一年;他獲准下在7日入獄服刑。他也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首個被治罪的前部長。來聽聽法官判刑的理由。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在貪污罪狀改為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貴重禮物與好處的罪名後認罪,法官最終的判刑卻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都重,並指他們要求的刑罰「嚴重不足」。

控方原本要求法官判他入獄六至七個月,辯方則求情要求刑期不超過八個星期,而法官最後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判他監禁四個月,其他四項第165條文控狀監禁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其中三項控狀的判刑分開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8視界新聞網》帶你一文看懂高等法院法官洪承利針對易華仁案的判決。

官位越高 罪責越重

法官一開始宣判時就強調,公眾對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礎,而一旦有公務員在誠信與責任方面沒有達到標準,公眾的信任和信心很容易被影響,進而影響政府履行職責。

法官認同控方的說法,犯罪的公職人員位置越高,罪責就越重,因此身居高位者不僅對於重大的商業交易或程序有著更大的影響力,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也更大。

此外,他們也是其他公職人員的表率,必須避免讓人以為他們可以受到金錢利益所左右。

法官指出,身居高位者的權力、地位和責任都更高,因此在濫用職責獲取貴重禮物這方面普遍上也有著更大的罪責。

法官也說,規定公職人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旨在維護公共機構和公共利益的誠信,因此一般阻嚇作用是這次判刑的關鍵。

為了培養好感和忠誠的送禮也不行

法官指出,即使公職人員收禮不涉及公職工作方面的獎勵或相關動機,只要他知道贈送貴重禮物之人曾與自己處理的商業交易或程序相關,或可能相關,就可能觸犯第165條文。

法官也說,如果犯罪者知道送禮人想要培養好感和忠誠,這在判刑時也是相關因素,而且所知的經濟或個人利益越大,收禮的罪責也就越重。

刻意為之而不僅是被動收禮

法官認同控方的說法,認為易華仁即使沒有主動索禮,但也並非被動收禮。

法官以他在2017年向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索取世界一級方程式F1新加坡大獎賽門票為例指出,他明確要求了貴重的物品,因為當他被問及想要幾張門票時,他要求的是十張Green Room貴賓室門票。

判決提到,F1新加坡大獎賽的合約要求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提供一定數量的免費門票供送出。

而當王明星在2022年12月6日邀請他在四天後一同乘搭私人飛機到卡達多哈時,他還緊急請假同行。

不僅如此,當易華仁從王明星口中得知貪污調查局針對多哈之行展開調查之後,他還要求王明星讓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向他發出帳單,隨後將他從多哈搭乘商務艙回國的5700元歸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並無悔過之心 須為「策略」付出代價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易華仁在第一時間認罪,理應獲得認罪減刑指導原則下的30%刑罰折扣。

法官指出,易華仁原本可以早些針對貪污控狀以外的控狀認罪,但他卻打算針對包括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控狀和貪污控狀在內的所有控狀抗辯,所以必須為他選擇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價。

法官也說,易華仁在最初面控時並不認罪,屢次在公共場合指他面對的控狀不實,甚至在提交給總理的信函中堅稱自己的清白,因此難以認同這是有悔過之心的行為。

辯方目前沒有針對是否上訴表態,易華仁的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表示,將仔細研究法官的裁決理由,保留上訴權利。

易華仁暫定下周一(7日)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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