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及易華仁案對本地司法的影響,資深律師藍國慶說,這是我國首個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判刑的案子,易華仁的刑罰已然是這個條文的一個標杆,日後若有類似案件,都將參考這次的判刑。
藍國慶也提到鄰國馬來西亞曾發生過相似案件,雪蘭莪州第13任州務大臣穆罕默德基爾(Mohamad Khir Bin Toyo)因在2007年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了兩片豪宅土地,而在2010年在第165條文下被起訴,最終在2011年被判坐牢一年,充公其豪宅。上訴庭在他上訴後維持原判,他最後在2015年入獄服刑,隔年3月獲得假釋,5月份正式刑滿獲釋。
藍國慶說,控方上周在針對刑罰陳詞時提到這個案件,顯然參考了此案的刑罰。「高庭發出的信息很明確,如果觸犯了這個條文,日後判刑時參考的刑罰離不開鄰國和我國的類似案件。」
判刑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長 律師:偶爾會發生高庭法官洪承利今天判易華仁入獄12個月,比控辯雙方所要求的都要久。對此,受訪律師說,法官這樣的判決不常見,但偶爾也會發生,凸顯我國法庭的法官對案件的判決不受控辯雙方陳詞的約束。
孫大律師館(Sng & Company)的孫慶發律師以轟動一時的樟宜機場集團前主席廖文良的兒子廖啟龍給假口供一案為例,當時他認罪後,控辯雙方都要求判他罰款,但法官最終判他坐牢兩周。
不是法律嚴苛 只是鮮少引用贏必勝律師事務所黃國彥律師表示,約束公務員行為的第165條文如今更廣為人知,下至普通職員、上至高官,都要時刻謹記自己是公務員的身份,易華仁案是個警鐘,「提醒你,觸犯法律了,職位越高會跌得越重」。
柯吳律師事務所刑事部門主管蘇呢爾(Sunil Sudheesan)也說,易華仁案就是在提醒公務員在收受貴重禮物時要記得申報。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說,易華仁案作為本地涉及第165條文的第一個個案,提醒了公務員堅守自己的防線。陳慶文說,這是一條少用而被誤認為是嚴苛的條文。
有了易華仁案後,公務員是否還可收取朋友送的禮品?陳慶文說:「當然可以,法律並沒有限制公務員不可收取朋友送的禮物。」
不過,他指出公務員對於收取禮品方面有明文規定和底線。如果送禮之人和公務員存在公職利益關係,那公務員要記得申報披露,必要時甚至應迴避,以確保沒有存在絲毫利益衝突,「這才是公務員應有的行為」。
對於托朋友代購的物品,事後也應及時付清款項。「公務員若有疑問,應該詢問,必要時也應披露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