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星。(圖:CNA)
涉及易華仁案的本地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今天(4日)下午被控兩項罪名。
他在國家法院被控的兩項控狀包括一項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的控狀,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兩項罪狀都附加刑事法典第109節條文,即在相關罪行中扮演教唆或協助犯案的角色。
根據控狀,王明星邀請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乘搭他的私人飛機同游卡達多哈,贊助他入住四季酒店,再安排他隔天搭商務艙回國,被指教唆易華仁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這個旋風兩日游總值超過2萬元。
他之後指示下屬向易華仁收取5700元的商務艙機票費用,則被指是協助他妨礙司法公正。
王明星獲准以80萬元繼續保釋在外。案展11月15日進行審前會議。
王明星是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刑事案件中的兩個關鍵人物之一;另一個是建築商林增建築承包公司營運董事林國城。王明星跟易華仁同在去年7月11日被貪污調查局逮捕。
易華仁共面對35項控狀,其中27項同王明星以及他的公司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有關。
易華仁上周二(24日)認罪之後,總檢察署表示很快將對王明星的調查作出決定。
易華仁昨天(3日)被判監禁12個月,暫定下周一(7日)入獄服刑。隨後,國家法院刑事案件入稟和管理系統就顯示王明星將在今天下午被控。
王明星是上市公司旅店置業(HPL)的執行董事,公司今早開市前向新加坡交易所提交申請暫停交易,目前還不清楚暫停交易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