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刑期 坊間掀熱議

2024-10-05

易華仁向媒體表示現階段不願置評後,上了車離開高庭。 (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因收禮物與好處又妨礙司法公正,前天被判坐牢一年,判刑比控辯雙方要求來得重在坊間掀起熱議,受訪律師、學者認為這做法雖不常見,但也說明了法庭有最後的決定權,並發出誠信廉潔重要的立場。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62歲)面對35項控狀,包括一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3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行,指他在2015年到2022年之間,向商人王明星和林國城索取總價值40萬3300元的「禮物」和好處。控方以其中5項控狀提控,包括1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行,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學者律師點出三關鍵

高庭法官洪承利指控辯雙方要求的刑期都明顯不足,最終判易華仁坐牢1年。新聞出街後在坊間掀起熱議。對此,本報訪問學者和律師厘出三關鍵。

關鍵一:設下判刑標杆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指出,這起案件是新加坡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被判刑的先例,即要求具有普遍的威懾力,並以判處監禁作為起點,而刑罰將成為標杆。

陳慶文指出,從這一判決中可以明確看出,法庭對於破壞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

「公共部門對接收禮品的規定非常明確,根據165條文,公職人員不得使自己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同時也不得被認為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  

蘇尼爾律師表示,控方在要求刑罰上必定經過仔細評估、設定或調整。他以自己身為辯護律師的立場解釋,有時與控方討論被告應被判處的刑罰也會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蘇尼爾覺得,易華仁的刑罰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高,或是因為沒有案例可依循,法官希望判處嚴厲的刑罰,對公職人員有警惕作用。

關鍵二:法律凌駕於一切

黃國彥律師指出,控方雖然有決定要提控被告多少控狀的權力,也會要求法官判處被告多重的刑罰,但司法是獨立機制,無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而法官是一起案件司法程序的最後「把關者」。即便控辯雙方之前在進行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時,對刑罰有一定共識,但法官會以正義為考量,決定怎樣的刑罰才是最公平和適當的。

新加坡社科大學(SUSS」)法學院高級講師鍾元指出,易華仁被判12個月的刑期是三項被控罪行的總和刑期,將連續執行,而另外兩項則同時執行。

「在這類案件中,關鍵的考量因素是威懾力。正如法官所述,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石。因此,必須發出強烈的信息,確保公眾人員的這種行為不被認可。」

關鍵三:公職犯罪罪加一等

蘇尼爾說,法官在下判前,有提到在考慮刑罰時,有以易華仁的罪責以及罪行所導致的傷害等因素作為考量。

易華仁身為部長,坐在很高的位置,能在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上引起重大影響力。法官昨表示,易華仁雖然沒有主動找禮物,但也不能被描述為「僅是被動接受」。因為他蓄意犯罪,罪責也加重了。

法官也引述易華仁早前寫給時任總理李顯龍的信函,法官說:「(易華仁)表示他決不接受指控,他是無辜的,並表示他堅信自己會被無罪釋放。」

法官表示,很難接受這些行為表明被告有悔意並希望作出補償。

對此,陳慶文認為,法官解釋他對於易華仁有悔意的論點作為減刑因素沒有說服力,為此刑期沒有因此被「打折」。


相关文章

  • 為還債日做18小時 肉骨茶攤主過勞猝逝
  • 新加坡境內竟有外國土地?為擴建關卡徵用馬來西亞飛地,這操作太魔幻!
  • 新加坡確診病例連續第三天減低 病危者減少治癒者增至24人
  • 聖淘沙今早駁船擱淺!撞壞海上屏障、堵了瀉湖,海灘仍正常開放
  • 六成國人是月光族,要打多份工才能維生? 義憤填膺之前先看這些
  • 在新加坡開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新加坡百問百答47】
  • 新加坡外交部關注赴美留學政策變動,呼籲學生制定後備深造計劃
  • 圖靈獎得主參加新國立120周年校慶主題演講
  • 每年平均「倒貼」百萬還不夠? 罰款未必是杜絕地鐵事故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