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案》下,政府將實施國內補足稅和跨國企業補足稅。過去四個財年中,至少兩年年收入達7億5000萬歐元的跨國集團,無論是在我國運營,還是總部設在我國的跨國企業,都得繳納至少15%的有效稅率。
在國內補足稅下如果跨國企業的本地實體稅率低於15%,就必須補足到至少15%。跨國企業補足稅則適用於總部設在我國的跨國企業。如果企業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效稅率低於15%,我國政府將對企業徵收補充稅,以補足至少15%的有效稅率。
財政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在國會提出法案二讀時表示,向跨國企業徵收補足稅符合我國利益,做法也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標準劃一。
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英蘭妮說:「我們計劃將通過國內補足稅和跨國企業補足稅獲得的額外收入再投資於提升整體營商環境,重點領域包括提升本地員工的技能,發展充滿活力的創新生態系統,以及提供高品質的基礎設施和銜接性。」
政府還將通過《所得稅修訂法案》推出可退還投資稅收抵免,為企業在本地進行資本投資,科研和減碳等提供補貼。如果抵免金額超過應繳稅款,剩餘部分會在四年內退還。法案的另一個重要修訂是為裝修和翻新工程提供扣稅。企業在計劃下每三年可享有最高30萬新元的稅務扣除,當中涵蓋設計師和專業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