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庭裁定,前首相納吉在一馬公司案的所有25項控狀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抗辯。
《當今大馬》報道,這25項控狀包括四項濫權和21項洗錢罪名,涉及22億7000萬令吉。
在接下來的抗辯程序中,納吉選擇在證人欄內自辯,以便反駁所有罪名。
高庭法官柯林擇定12月2日開始審理辯方的抗辯。
納吉早前因挪用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被判罪名成立,目前正在監獄服刑。他原本的刑期是12年,後來獲特赦局減刑到六年,罰款也從2億1000萬令吉減少到5000萬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