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庭裁定,前首相納吉在一馬公司案的所有25項控狀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抗辯。
據《中國報》報道,審理納吉一馬案的馬國高庭法官柯林勞倫斯今天(30日)通過法庭官員,向媒體發布他在今早裁定納吉表罪成立所宣讀的判詞摘要內容。
法官說,按照證據和證人的證詞,控方在為納吉被控的21項洗黑錢控罪舉證中,證明了納吉需出庭自辯的罪行要素,那就是納吉知道其馬國伊斯蘭銀行戶頭所獲匯款,是源自非法活動收益。
法官也說,納吉的該戶頭在2013年獲得總值6億8100萬美元的巨額匯款,而納吉隨後歸還其中的6億2000萬美元(約8億2100萬新元),納吉理應採取恰當措施,鑑定有關資金是否源自非法活動收益,但他沒這麼做。
納吉在接受反貪會錄供期間,曾說明他相信Tanore金融公司在2013年把總值6億8100萬美元(約9億新元)的款項,匯入其馬國伊斯蘭銀行個人戶頭是沙烏地阿拉伯王室提供的「捐款」,但他之後把當中的6億2000萬美元(約8億2100萬新元),匯回該公司的銀行戶頭,是因為他對個人戶頭存有巨額感到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