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式法律联盟(Formal Law Alliance,简称“FLA”),是新加坡本地法律实体和外国法律实体密切合作但又各自保持独立执业的一种结构。FLA的成员律所可以共享办公场所、资源和客户信息,以及联合品牌和被许可事项。但是,成员律所仍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师执业范围被允许提供的法律服务。在这一背景下,外国律师和外资律师事务所(FLP)将获准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分享更大份额的利润和权益。
(六)团体执业(Group Practice,简称“GP”),新加坡团体执业是一个或多个新加坡本地律所 (“SLP”) 之间的合作,而外国团体执业是一个或多个FLP 和/或QFLP之间的合作。这一合作结构使两个或多个法律服务实体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合作,并具有联合品牌以及共享办公场所、资源和客户信息的好处。但是,成员律所仍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师执业范围被允许提供的法律服务。
(七)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简称“RO”),由新加坡境外的法律事务所设立,仅在新加坡境内或从新加坡开展联络或宣传工作,RO 不得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尤其不得提供法律意见、订立合同或开立、议付任何信用证。
信息来源:https://www.mlaw.gov.sg/law-practice-entities-and-lawyers/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law-practice-entities/types-of-licence-or-registration/
转载请注明来源:狮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