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支持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案的議員都很關注社區關係處試點計劃什麼時候會擴大到全國範圍,以及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工作負擔等。
後港區議員陳立峰表示:「我盼望淡濱尼的試點計劃能儘快完成,更期望社區關係處的職責範圍能擴大至噪音,以及家中囤積雜物問題之外,我期盼這個單位能儘快擴展到全新加坡。」
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提出詢問:「法案的第21條被修訂為普遍允許根據法院規則,判定費用和支出的賠償。部長能否進一步闡明這項變更的理由」
文化 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表示:「即使在調解指示生效之前,當你的鄰居提出要去調解,但你無理拒絕導致訴訟程序無故拖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為有必要下令拒絕參加的一方承擔費用後果。」
也有議員質疑在住家安裝噪音傳感器可能侵犯住戶隱私,希望政府做足措施,確保居民的隱私受保護。
蒙巴登區議員林謀泉說:「我要敦促政府,向居民保證隱私受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這方面的保障,居民不太可能允許安裝噪音傳感器。」
東海岸集選區議員陳舜娘則表示:「所收集的數據將可引導建屋局和私人發展商用在住房設計和材料使用方面,以減少高樓住宅單位之間的噪音,因此我希望這方面的數據能提供給相關方。」
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在答覆有關安裝噪音傳感器的問題時重申,當局會事先徵求屋主的同意,所收集的原始數據經處理後也會刪除。
「只有經過處理的數據才會保留,也就是顯示噪音事件的方向,時長和強度的圖表與表格,用於社區關係處的調查和之後的法庭訴訟,在實際操作上,我們正考慮在48小時內自動處理所有原始數據。」
針對法案要求對有精神或心理健康問題的當事人進行強制心理治療的條文,多位議員提出了疑慮。
官委議員賽義德哈倫醫生說:「如果糾紛已得到充分的解決和緩解,那麼當事人是否要治療他的病情應該還是保有自主權。將它變成有法律強制性和可強制執行,在我看來是很不一樣的事。」
先驅區議員鄭德源則說:「社區關係執行員可以向鄰里糾紛審裁庭申請庭令,要求當事人接受正式的精神評估或治療。那麼關於治療的時長有什麼指導方針如果當事人表示無法負擔評估或治療費用,應該怎麼辦?」
丹戎巴葛集選區議員祖安清心提出:「如果各方同意在調解階段探討心理健康支持,那麼政府是否可以考慮在最初的諮詢階段提供免費的心理健康資源?」
唐振輝表示,應該儘早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心理健康援助,從根本解決問題,要等到事情演變成需要調解的鄰里糾紛。
他也強調,強制治療令的具體時間取決於個別案例,但時長不能超過36個月。
「鄰里糾紛審裁庭要求進行的精神評估對個人來說是免費的,我還要補充一點就是沒有國人會因為無法支付而被拒治療。當指定的精神科醫生為當事人進行評估時,他也會考慮當事人支付費用的經濟能力。」
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法案已經在國會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