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可持續發展報告諮詢委員會 (SRAC) 的建議,新加坡將從2025年開始分階段引入強制性氣候相關披露 (CRD)。這是政府幫助企業加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綠色轉型的一部分。隨著綠色勢頭在全球日益增強,能夠提供 CRD 的企業將會更容易進入新市場、獲得新客戶和新融資的機會。這期,新方舟將淺談氣候報告與審計的幾個關鍵要點。
1. 哪些企業必須做氣候相關披露 (CRD)
上市公司:從2025財報年起必須進行氣候相關披露。
大型非上市公司:定義為年收入≥10億新元且總資產≥5億新元的非上市公司,這類公司從2027財報年起必須進行氣候相關披露,除非獲得豁免。
2. 報告內容
企業需要披露符合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ISSB)標準的氣候相關披露並包括使用的減免政策。
報告內容應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S1(可持續發展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對於大型非上市公司,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Scope 3 GHG emissions)的報告起始時間待定。
3. 需要審計的內容
外部有限審計:上市公司須從2027財報年開始,大型非上市公司需從2029財報年開始對其直接排放 (Scope 1) 和能源使用排放 (Scope 2)進行審計。
4. 誰可以做外部氣候相關披露(CRD)審計
註冊於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ACRA)的審計公司。
由新加坡認證委員會(Singapore Accreditation Council)認證的測試、檢驗和認證公司。
5. 報告與申報時間
氣候相關披露(CRD)應與財務報表同時報告和發布。上市公司需遵循現有的財務報表提交時間安排。
企業可以申請延長時間,以便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交氣候相關披露(CRD)和財務報表,也可申請延遲申報。
6. 豁免規定 如滿足以下條件,大型非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氣候相關披露:
其母公司已按照與ISSB對標的當地報告標準,或同等標準做氣候相關披露;
或者,其母公司在2027財報年至2029財報年期間使用其他國際標準和框架進行氣候相關披露。
新加坡的氣候相關披露與審計政策,確保企業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為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企業應儘早開始準備,以符合即將生效的報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