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新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其中的RBC方法,可以全面衡量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债风险,所要监控和评估的风险更为全面和具体,专业技术要求更高,与以往每3年需对保险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次检查费时3~4个月的情况相比,新方式下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有所增加,但针对性增强,可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及时识别、监控和处置不同公司的风险。RBA监管方式并不是对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的否定,而是根据新加坡国情,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和技术基础上的细化和完善。
在RBA这一整体的监管方式下,针对保险机构的财务风险和非财务风险两大风险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识别和评估方法。对资产、负债及其二者是否匹配这三项财务风险,通过RBC方法进行识别和测算;对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等非财务风险,则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处理。
其中,RBC方法是RBA监管方式的核心,即对每一家保险机构的三项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测算,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上述风险识别和测算的结果,建立不同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并分别提出监管意见。该预警系统将风险按轻重程度分为五类,依次为正常、预警、关注、危险、倒闭。
4 新加坡保险监管体系
新加坡在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对保险机构的日常性监管如市场行为自律、代理人的市场准入和保险投诉处理等交由相关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形成政府监管、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新加坡保险业按机构类别建立了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分别成立了人寿保险协会(LIA)、一般保险协会 (GIA)、再保险行业协会(SRA)和保险经纪行业协会( SIBA)等。各协会注重解决客户的问题,维护客户的权益,支持并促进成员公司的永续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的通则,各成员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出现的问题,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 财务顾问法
从2000年起,新加坡政府决定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并对保险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新加坡政府还对保险中介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一是,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险法并颁布《财务顾问法》,取代原有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
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别是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
长期以来,代理人是新加坡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近几年来,MAS对代理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一是规范代理机构的组织架构。1996年以前,保险公司可下设多个代理机构。有的机构内部管理多达五个层次,管理幅度大,有的机构人员多达千人以上。这种情况导致对代理人的管理薄弱,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行为不规范,投诉较多。MAS从1996年开始规范保险代理市场,通过颁布306号规章,重点对代理机构体制进行精简和规范。经过几年的规范,代理机构的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明显加强,代理人素质普遍提高。
二是严格代理人从业标准。在规范代理机构组织架构的同时,MAS对代理人、代理主管、代理经理,分别从年龄、学历、资格考试、专业培训、职业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违反《保险法》实例分析
2024年7月2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取消 Acesynergy Brokers Pte. Ltd.(ABPL)在新加坡的保险经纪注册,自即日起生效。自注册取消之日起,ABPL不得在新加坡继续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在注册取消前,ABPL已完成退款工作,退还了所有剩余保单持有人的款项,并协助保单持有人与其对应的保险公司建立联系,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根据《保险法》(IA)第80(2)(h)条,MAS决定取消ABPL的注册,原因是ABPL未能遵守适用的监管要求、注册条件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书面指示。其中包括ABPL未能按时提交年度监管申报表、安排年度监管申报表审计以及任命所需的最低数量的经纪人员。
MAS的检查还发现,ABPL的管理监督、会计流程及合规机制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其未能履行MAS的监管要求及注册条件。尽管MAS多次与ABPL的执行长兼董事Tan Chuan Lam进行交涉,但ABPL未能遵守MAS的书面指示,包括纠正上述问题并任命独立外部人员审查其整改措施。
MAS对不遵守其监管要求的行为持严肃态度,并会毫不犹豫地对违规实体采取严厉行动。
2024年9月10日,MAS正式谴责ABPL前执行长兼董事Tan Chuan Lam,原因是他未能履行职责,导致ABPL违反了《保险法》(IA)及MAS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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