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喜強涉嫌酒駕,也未謹慎駕駛,還將汽車停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不便而被控。(早報網示意圖)
(新加坡訊)新加坡一名警官涉嫌酒駕,也未謹慎駕駛,還將汽車停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不便,昨日被控上當地法庭。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是新加坡警察部隊保安指揮處的行動與情報主任陳喜強(51歲),警階為警監,他共面對4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名,包括酒駕、魯莽駕駛、違規停車。
根據控狀,陳喜強於2024年2月24日凌晨,涉嫌在新加坡淡濱尼5道,朝錫林道的路段魯莽駕駛,並險些撞上另一輛汽車。
被告當時估計,正以每小時53公里至93公里的速度行駛,而有關路段的最高行車限速是每小時70公里。
被告也被指酒駕,他當時每100毫升呼吸含有至少67毫克酒精,超過法定標準的35毫克。
控狀同時顯示,被告涉嫌於2024年2月23日晚上和24日凌晨,在可能造成他人不便的情況下,分別在勿洛北1街和惹蘭大巴窯附近的道路上停車。
被告面控後並未表明是否有意認罪,案展至3月6日過堂。
新加坡警察部隊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說,警察部隊人員都須奉公守法,並遵守最高的紀律標準,對於犯法的警員,警方會進行相應處理,包括提控他們。
警方在這起事故發生後,立即對陳喜強展開調查。由於案件正在審理,警方不便進一步評論這起案件。
根據新加坡法律,酒駕罪名一旦成立,違例者可被罰款2000元至1萬元,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魯莽駕駛若罪成,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罰款,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把車子停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不便,則可被判最高2000元,或監禁不超過3個月,或兩者兼施。
此外,酒駕和魯莽駕駛的罪行若罪成,也可被判吊銷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