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逃犯引渡條約生效 我國應印尼要求啟動落網商人引渡程序

2025-03-10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簽署的逃犯引渡條約去年3月份生效後,我國目前已啟動針對一名在本地落網印尼商人引渡回印尼的程序,這也是兩國的相關條約生效以來,印尼向我國提出的首個引渡請求。  

新加坡將繼續根據正當程序和法律原則,與印尼方面就此案密切合作。

牽涉這起首個引渡個案的印尼商人是化名為Tjhin Thian Po的保盧斯·坦諾斯(Paulus Tannos)。據印尼媒體的報道,保盧斯因涉嫌參與印尼一起貪腐案件而被印尼當局通緝。

律政部和總檢察署今天(10日)召開聯合記者會,透露了有關消息。出席記者會的包括的律政部長尚穆根和總檢察署高級副總檢察長余文正。

引渡條約生效後首個引渡請求律政部長尚穆根在記者會上透露,印尼政府去年12月19日向我國提出協助逮捕商人逃犯保盧斯的請求,總檢察署和貪污調查局之後根據法律針對請求審核後,貪污調查局於今年1月17日向國家法院申請逮捕保盧斯的庭令,並獲得批准,化名為Tjhin Thian Po的保盧斯在同一天被捕。

保盧斯落網後,在印尼正式提出引渡請求之前,他都不得保釋外出。印尼政府過後於今年2月24日向我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要求將保盧斯引渡回印尼受審。這也是引渡條約生效後,印尼向我國提出的首個引渡請求。

目前,我國正在審核有關引渡請求和必要的相關文件。案件之後將在法院進行引渡聆訊。

尚穆根說,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保盧斯有權反對引渡請求,而他已向法庭表明他反對引渡請求,他也已聘請了代表律師提出反對。

尚穆根表示,由於他的反對,法院需要針對案件展開引渡聆訊,這使得引渡程序無可避免被延長,快則少過半年,慢則可能長達兩年的時間。因為即使國家法院批准引渡,他也有權利提出上訴,而這將拖延有關程序。

不過,尚穆根強調,我國政府將竭盡所能加快引渡進程。

出席記者會的包括的律政部長尚穆根(左)和總檢察署高級副總檢察長余文正。(圖:CNA/Ili Nadhirah Mansor)

落網商人稱持外國外交護照落網商人保盧斯1月23日出庭時通過代表律師在庭上說,他擁有西非國家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的外交護照,但政府律師當庭駁斥說,這並沒有給予涉案人外交豁免權,因為他沒有新加坡外交部的認可。

綜合印尼的媒體報道,保盧斯案是印尼最受矚目的涉貪案件之一。他是科技公司Shandipala Arthaputra的總裁兼董事,這家公司獲得印尼政府的電子身份證(e-ID cards)合同,但項目之後爆發腐敗醜聞,導致印尼政府損失超過2.3萬億印尼盾(約1億9000多萬新元),數名高級官員也牽涉其中。保盧斯據說在2019年潛逃海外,獲得外國護照,以逃避印尼的起訴。

印尼政府自2021年起開始將他列為通緝犯。印尼肅貪委主席塞托(Setyo Budiyanto)強調,無論涉案人持什麼公民身份,針對他的法律訴訟都將繼續進行。

逃犯引渡條約去年生效 追溯期長達18年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於2022年1月在民丹島的領導人非正式峰會上,由雙方代表簽定三項協議,承諾讓調整新加坡與雅加達飛航情報區範圍(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簡稱FIR)的FIR協定、雙邊引渡條約,以及防務合作協定同時生效。

根據條約,雙方可在遵照兩國法律和條約相關條款的前提下,將觸犯相關法律的在逃要犯引渡回國。條約也具追溯力,可追溯至多達18年前犯下的罪行。

這三項協議最終在去年3月份正式生效。

律政部在記者會後也發表媒體聲明表示,我國政府全力支持印度尼西亞的引渡請求。聲明也說,我國政府不遺餘力打擊罪犯,維護我國作為負責任的引渡夥伴的角色。此外,新加坡非常重視此案,將依法盡一切努力促進引渡保盧斯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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