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文告說,調查顯示,這名39歲男子同一名身份不明的中國投資者達成商業安排後,在2022年8月成立了兩家公司。男子接著為這兩家公司開設銀行戶頭,並把戶頭的控制權交給了中國投資者。
警方在2022年8月29日接到舉報,指一筆來自海外投資騙局的大約21萬美元的款項,匯入其中一個銀行戶頭。
由於公司無法就如何獲得這筆款項做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因此將被控兩項持有可被合理懷疑為犯罪所得財產的罪名。
另外,涉案的男子因為疏於管理導致公司違法,將被控兩項控狀。他也因為把公司銀行戶頭的控制權交給他人,以及沒有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管,而將面對另外兩項違反《公司法》的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