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董事難逃罪責 高庭制定更嚴厲量刑框架

10小时前

高庭針對那些沒有合理履行職責的掛名公司董事,制定更嚴厲的量刑框架。在新框架下,這類罪行的推定判刑將是監禁,涉事董事有責任解釋為何不應該被判監。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鄭永光和高庭法官洪承利是在4月24日、法院就公司董事Zheng Jia被揭名下竟有384家公司,且沒有合理履行職責一案做出判決之後,發表書面判決闡述新的量刑框架。

41歲的被告Zheng Jia早前承認一項沒有合理履行董事職責的控狀以及一項教唆另一名男子Er Beng Hwa犯下相同罪名的控狀,原本於4月11日被判罰款8500元。

控方隨後提出上訴,三司批准,改判被告監禁十個月。

高庭法官在闡明裁決原因時指出,董事履行合理勤勉義務的範圍很廣,違反義務的方式多種多樣。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是一名特許會計師,其商業模式的前提是他為眾多為外國客戶註冊成立的公司,以本地居民的身份註冊為名義董事,卻不對這些公司的事務進行任何控制或監督。

法官們認為:「這樣的董事,跟參與公司或集團事務,但在履行職責時因疏忽而犯錯的董事之間,根本無法相提並論。」也正是因為被告「故意玩忽職守」,才助長了這些公司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們不同意現行的量刑方案。

根據現有框架,除非董事「故意、明知或魯莽」行事,否則在考量到維護新加坡商業環境的情況下,不應判處被告監禁。

法官們認為:「那些在就職時就有意推卸責任的董事……會給他們的公司以及新加坡的企業和金融生態帶來嚴重風險。他們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甚至是故意為之。」

他們列出數條法院在《公司法》第157條下,在量刑時可能考慮的因素,並根據現存的因素數量,列出三項修訂後的量刑標準,即:

  • 針對一至三個因素,最高可判處監禁四個月;
  • 針對四至五個因素,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到八個月;
  • 針對六個或更多因素,最高可判處監禁9到12個月。
法官們指出,這將提供一個指示性刑期,供法院根據被告的具體情況,如懺悔表現和配合度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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