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郵報》今日(12日)報道,這項規定將於本月20日生效。
國際航班若延誤超兩小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與等待時間相稱的免費餐飲和通訊服務,如電話及電郵服務。
若延誤超過五小時,航空公司還須在上述賠償以外,在14天內提供至少1500泰銖(約58新元)的現金賠償,或是等值的信用額度、旅行券或飛行里程等。
乘客若選擇取消旅行計劃,則可以選擇退款。
航空公司還須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住宿和接駁車服務。
若延誤超過十小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上述賠償及2000泰銖(約78新元)至 4500 泰銖(約175新元)的現金補償,或是等值的信用額度、旅行券或飛行里程等。
若旅客取消行程,可選擇退款、代金券、旅行券、飛行里程,或改搭其他航班或交通工具前往原目的地或附近城市。
若是航班被取消且並未提前至少七天進行通知,航空公司應提供與延誤超過十小時相同的賠償。
在通知時間較短的情況下,如果航空公司在先前預訂的航班時刻表前後三小時內安排飛往同一目的地的替代航班,或由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而取消航班,則航空公司將不提供賠償。
國內航班延誤和取消的補償也增加針對國內航班,若延誤超過五小時,延誤和取消的現金補償也有所增加。
若因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所導致的航班變更,同樣不適用於上述賠償。
此外,新規也涵蓋旅客已登機但航班延誤的情況。
航空公司必須確保機艙通風、空調正常,並讓乘客可使用廁所。
如有旅客需要,必須提供即時醫療服務。
若班機在停機坪等待起飛卻延誤超過三小時且無明確起飛時間,航空公司必須允許乘客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