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威捷性侵案】性侵少女为何没被打鞭? 律师揭年龄是关键

5小时前     静姝     3853

【方威捷性侵案】性侵少女为何没被打鞭? 律师揭年龄是关键

方威捷因多次性侵未满16岁的少女而被判入狱40个月,网民质疑他为何没被打鞭。(取自8视界新闻网)

(新加坡讯)前电视艺人方威捷性侵少女案,律师指,案发时少女已满15岁且是自愿发生关系,在相关法令条文下,他可以逃过鞭刑。

《8视界新闻网》报道,方威捷被判入狱40个月后,不少网民质疑他为何没被打鞭,也有人认为他的刑罚太轻。

由于新加坡视14岁为未成年年龄,资深律师锺庭辉受询时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年已超过14岁,已过了法定强奸的年龄,所以刑罚一般不会包括鞭刑,而40个月的刑罚对于一个初犯者算是公平的。

案中少女年龄助方威捷逃过鞭刑 另一名知名律师陈俊良也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在案发时年满15岁,所案发时她未满14岁,就会按照法定的强奸条文提控,那强奸罪的刑罚就会包括鞭刑。

陈俊良也说,新加坡可以“同意发生关系”的年龄是16岁,意味着如果少女年过16岁且自愿同意发生关系,那涉案的男生就可能不会被控上法庭。

另一个律师黄国彦也说,方威捷面对的控状条文是针对14岁到16岁之间的少女,在相关法律条文下,其刑罚比较轻,没有包括强制性鞭刑。

根据控状,控方以性侵罪的第376A(1)(b)条文提控方威捷,在376A(2)(b)条文受刑,有关刑罚是坐牢不超过10年、罚款或者两者兼施,法定的刑罚没包含鞭刑。

根据方威捷面对的性侵控状,性侵大于14岁但未满16岁少女若罪成,他可被判坐牢最长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法定的刑罚没包含鞭刑。

根据新加坡法律,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限制是16岁,即若少女已满16岁且自愿发生关系,涉案的男方或不会惹上官司。

陈俊良也说,假设受害者在案发时未满14岁,或更为年幼,就会按照法定的强奸条文提控,那强奸罪的刑罚就会包括鞭刑。

他补充,若是案件性质恶劣,被告存在暴力行为,包括侵略、毒打、禁闭、操控等现象,或性侵犯的行为已经持续多年,受害者众多,还涉及报复、勒索和敲诈,被告被判鞭刑的几率才会更高。

腾达法律社资深律师蓝国庆受访时则说,方威捷是在刑事法典第376A(2)(b)条文下被控,在该条文下的过往判刑案例中,亦无人被判处鞭刑。

在刑事法典第376节条文下任何人若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同意都属违法。若受害者年龄低于14岁,将触犯刑事法令第376(1)节的强奸罪名,在这项罪名下,最高刑罚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并可另加罚款或鞭刑。若对14岁以下的受害人犯下强奸与性剥削罪,被告可被判坐牢介于8年至20年,以及鞭打不少于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