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事法網發布的判詞,女方現年29歲,男方現年32歲,兩人從未結婚,但青少年時期曾交往,2011年起就失去聯繫。
女方去年5月份入稟法院向前男友索要13歲孩子的撫養費。前男友一度懷疑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經親自鑑定後才接受事實。
女方追討十多年的育兒費根據判詞,女方稱孩子的每月開銷大約1900元,但只要求男方負責750元,還說相信男方有能力負擔。另外,她也以每1500元的費用,往後推算200個月的方式,要求男方補償孩子出生到現在的開銷,累計索賠金額高達30萬元。
突然多了個孩子的男方則稱自己沒有能力負擔這筆撫養費,建議每月給200元到250元,並稱這是他的極限了。
法官裁定男方每月負責750元女方為撫養孩子身兼兩職,月入大約3500元。 男方在一所中學的食堂里經營檔口,稱月入只有2300元,但每月支付攤位助理2400元的薪水。另外,他還兼職當私召車司機。自己每月的開銷大約2276元,其中1000元是給父母的家用。
不過,他未能出示證據,法官指他口說無憑也質疑他為何付給助理比自己更高的薪水,另外也沒證據顯示他的父母需要依賴他的家用生活。
綜合雙方說辭,法官最終裁定男方每月支付女方750元的撫養費,但不接受女方提出的追討過往200個月的費用,只要求男方為女方過去撫養孩子的費用支付一筆6750元的金額,男子不滿判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