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跨越 13 年的親子糾紛揭開情感與責任的博弈。
29 歲女子與 32 歲前男友少年相戀生子,失聯多年後攜 13 歲女兒追討撫養費,男方從 「否認血緣」 到 「哭窮拒付」,最終被法院裁定每月支付 750 元並補償 6750 元。
男方不服判決上訴,引發社會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關注。
早戀釀苦果:16 歲偷嘗禁果,單親媽媽獨自養女 13 年 男女雙方青少年時期交往,2011 年(女方 16 歲、男方 19 歲)分手後失聯,女方獨自撫養女兒至今。
2024 年 5 月,女方入稟法院索討撫養費,男方起初以 「無婚姻關係」「不確定血緣」 為由拒絕。
親子鑑定顯示,男方確為孩子生父,鐵證下才承認事實。
法庭交鋒:月入 2300 元卻稱 「只能給 250 元」?
女方主張孩子月開銷 1900 元,要求男方承擔 750 元,並以每月 1500 元為標準,追討過去 13 年(200 個月)的撫養費共計 30 萬元(後調整為 6750 元)。男方辯稱:
經濟拮据 :經營中學食堂檔口月入 2300 元,兼職私召車收入不穩定,每月需支付攤位助理 2400 元薪水,給父母家用 1000 元,自稱 「僅剩 224 元生活費」;
責任有限 :認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應低於婚生子女,提議每月支付 200-250 元。
法官直指男方陳述漏洞:「給助理的薪水比自己收入還高?
若屬實,為何不自己當助理?」
結合男方實際收入與本地撫養費基準(通常為凈收入的 20%-30%),裁定其每月支付 750 元撫養費,並一次性補償 6750 元(按每月 45 元倒推 150 個月)。
社會反思:非婚生子女權益如何保障? 數據顯示,新加坡非婚生子女占比近年升至約 5%,此類撫養費糾紛逐年增加。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婦女憲章》,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益,生父不得以 「無婚姻關係」 逃避責任。
本案中,法官特彆強調:「生育是雙方選擇,無論關係存續與否,父親對子女的經濟責任不可推卸。」
爭議焦點:「補償性撫養費」 的合理性 女方追討過往撫養費的訴求引發討論。有律師認為,新加坡法院通常不支持大額回溯性補償,本案中 6750 元的裁定更側重 「象徵性彌補」,而非全額追償。此舉既考慮男方支付能力,也對其長期缺位作出警示。
從年少輕狂到對簿公堂,這場糾紛不僅是金錢之爭,更是對 「父母責任」 的靈魂拷問。
正如法官在判詞中所言:「孩子不應為成年人的錯誤買單。
法律的意義,就是讓每個生命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障。」
此案的最終走向,或將為同類案件提供重要司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