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前助理警監接受非法賭窟頭目的賄賂,在警方展開突擊前放出風聲,還把同事介紹對方認識,兩年裡收下超過4.5萬新幣賄款。
案件核心事實
涉案人物:
許建忠,時任刑事偵查局指揮官的助理警監,現已52歲
蔡振和(譯音),非法賭窟頭目
貪污行為時間:2005–2007年
受賄金額:超過$45,000新幣,含現金、娛樂開銷
賄賂內容:
提供警方突擊消息
查詢在押同夥資料
幫忙打點、牽線認識同事
潛逃與遣返:
2007年在中國得知調查後潛逃
在中國犯罪入獄,刑滿後被遣返新加坡
時隔近17年回新加坡受審
當前進展:
2025年5月21日認罪
面臨15項貪污指控與1項違反警隊法令指控
控方求刑9至11年監禁,將於5月26日宣判
案件意義與法律分析
歷史性通緝:
許建忠是新加坡首位因貪污潛逃而被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紅色通緝令的公務員。
多重違法行為:
違反《防止貪污法令》(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
違反《警察部隊法令》(Police Force Act)——引介黑道分子與警員往來,嚴重損害警隊廉潔形象。
制度信任衝擊:
作為高級警官,許建忠不僅自己受賄,還引導下屬接觸賭窟頭目,嚴重破壞警方公信力。
潛逃行為的懲罰性考量:
潛逃多年、拖延司法,控方或會爭取更高量刑以體現“逃避責任不可得逞”的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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