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用50元 向女童買性服務

12小时前

(新加坡訊)37歲男子被指以50元向不足12歲的女童買性服務,隔著衣服上下其手,另一名25歲男子則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雙雙被控上法庭。

警察部隊前日發文告,指六名年齡介於22歲至41歲的男子因為個別涉及兒童性剝削案件,被刑事偵查局特別罪案調查組逮捕。

他們昨早被控上法庭,其中兩人被指在網上與未成年少女結識後,在線下與對方進行性交易。

控狀顯示,其中一名被告郭傳遠(37歲)被指在去年11月21日與22日之間,與一名當時年齡12歲以下的女童以性交易為目的進行交流。

被告郭傳遠。

郭傳遠也涉嫌在21日晚上約6時30分,在蔡厝港的一座組屋單位,用50元與受害者進行性交易,親吻並觸摸她的私處。

他在今年3月25日被捕,面對一項與未滿18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的控狀,以及另一項在取得性服務的前提下,與未滿18歲的少女進行接觸的控狀。

另一名被告林家恩(25歲)則被指在2023年11月23日,於裕廊西一組屋某單位,讓一名16歲以下的未成年受害者為他口交,並性侵對方。

他也涉嫌在12月8日與19日再度犯案,還在受害者身上使用了情趣用品,即一支粉色振動棒。被告在去年7月5日被逮捕歸案。

他共面對八項性侵未滿16歲少女的控狀。

被告郭傳遠有意認罪,案展7月4日過堂,被告林家恩的案件則展至6月20日過堂。

根據刑事法典第376B節條文,任何人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者進行性交易,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獄最長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376A條文下被控性侵16歲以下、14歲以上的未成年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罰款或鞭刑。

警方強調,當局嚴厲看待兒童性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會竭盡所能保護孩童免受這類行為的禍害。(人名譯音)

還有四人則被發現在電腦、手機或儲存器材里藏有兒童性虐內容和猥褻影片而被捕,今早也被控。

文告顯示,去年3月5日,被告李濟強(22歲)被指在電腦和手機里藏有兒童性虐內容和猥褻影片而落網。控狀揭露,他至少持有100部與兒童性虐相關的影片,以及55部猥褻影片。

此外,在2023年3月14日、22日和去年3月18日,三名被告海瑞爾(30歲)、李清安(41歲)與35歲的被告陳家俊因涉在手機、儲存器材或電腦中存有兒童性虐內容被逮捕。控狀揭露,三人所持有的影片總量超過300部。

根據刑事法典,知情或有理由知道內容的情況下,持有或獲取兒童性虐待相關材料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長五年,並面對罰款或鞭刑。

根據影片法令,擁有猥褻影片若罪成,可被判最高2萬元罰款,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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