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法吸金6100萬元 1 CEO加控1罪

3天前

楊孔霖6月3日被加控一項觸犯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令的罪名,目前共面對5項控狀。(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Evergreen Group Holdings涉嫌未發出招股書,就發行承諾年利率10%的本票,籌得逾6100萬元,該公司執行長楊孔霖再被加控一項觸犯證券及期貨法令的罪名。

《聯合早報》報道,自稱為新加坡富豪的楊孔霖(37歲)早前面對4項偽造帳目的控狀,獲准以100萬元保釋在外。

他昨日在國家法院再被加控一項觸犯證券及期貨法令的罪名,目前共面對5項控狀。

此前,楊孔霖曾3次以工作為由向法庭申請出國,但都被駁回。案件展期至6月5日進入審前會議。

警察部隊昨日文告說,楊孔霖涉嫌允許Evergreen GH在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間,發行不符合法令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並承諾年利率為10%;該公司共發行超過1000張本票,籌得逾6100萬元。

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者簽發一定金額,保證在票到期時會支付所承諾的金額給投資的持票人。

新加坡證券與期貨法令規定,所有證券的發售必須附有招股書,並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及註冊,除非獲得豁免。招股說明書必須包含投資者及顧問在做出投資決定時,合理需要的所有信息。

楊孔霖早前面對的4項控狀顯示,他涉嫌教唆1人偽造有關Evergreen GH的財報,把公司稅前利潤調高至798萬4266元;他也被指教唆另一人偽造Evergreen GH的發票,製造其他公司購買家具和電器等假象。

根據新加坡刑事法典第477A條,偽造帳目的罪名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證券與期貨法令第240(1)條及第331(1)條,未經招股說明書發售證券的罪行,最高可判兩年監禁、獲最高15萬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若是根據刑事法典第124(4)條合併起訴,被告一旦罪成,將面臨相當於罪行的兩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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