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近日推出新規定,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合規管理!依據新加坡《2025 年企業服務提供商條例》,從 6 月 9 日起,企業服務提供商(CSP)在辦理公司註冊、年審以及董事 / 股東變更等業務時,必須藉助視頻會議對客戶身份進行核驗。
此項舉措的目的在於打擊洗錢、虛假註冊以及代持等行為,進而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新加坡作為全球首個強制要求通過視頻驗證身份的司法管轄區,其新規很可能會引發其他地區(像香港、BVI、蓋曼群島等)在合規方面的效仿。
01 新規三大關鍵變化
1. 提名董事的適當人選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的CSP在安排時必須考慮該人是否合適。需要考慮的以下關鍵因素:
該人是否被判犯有任何涉及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
該人是否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該人之前的行為和他/她擔任董事的公司的合規歷史是否令人滿意;
該人是否具備適當履行提名董事義務的能力。
2. 遠程交易
對於公司的成立、管理權的轉讓、所有權的轉移或空殼公司*的出售,如果參與CSP的客戶不在場,CSP需要與以下人員進行實時視頻通話:
至少一名擬定董事*(提名董事除外);或
至少一名持有擬定公司*至少50%投票權的擬定成員*;或
擬定成員的授權代表,如果擬定成員是法人*,授權代表是個人。
為核實擬定董事、擬定成員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請保留現場視頻通話的截圖作為記錄。對於董事未親自出席的董事任命,CSP必須確保擬定董事已同意擔任董事。 *注釋:
空殼公司:指股東、董事和秘書不活躍的法人公司,即使已經建立了客戶關 系,也會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擬定董事:指在公司中提名擔任董事職位的人。
擬議公司:指正在籌備中或計劃中的公司。
擬定成員:指在公司中提名擔任具有投票權的成員。
法人:指可以從CSP獲得公司服務或以其他方式擁有財產的實體(除自然人)。
3. 依賴第三方執行客戶盡職調查(CDD)措施
註冊的CSP只能使用這些第三方來執行CDD措施:
辯護律師和律師;
新加坡金融機構;
公共會計師;以及
對於註冊的CSP,只有同一所有權組下的實體
即使使用第三方執行客戶盡職調查措施,CSP也有最終責任遵守其監管義務。
02 新規主要變化 1. 要求所有在新加坡提供企業服務的公司在ACRA註冊為CSP
註冊的CSP將被要求遵守反洗錢(AML)、打擊資助恐怖主義(CFT)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PF)的義務。
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服務供應商人員,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50,000新元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罰。如是慣犯,則在定罪後繼續犯罪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時間,可處以最高2,500新元的罰款。
2. 加強對CSP的監管,對違反新規者,最高罰款100,000新元
要求註冊的CSP遵守AML/CFT/PF的義務。對註冊的CSP及其高級管理層違反AML/CFT/PF義務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註冊的CSP違反AML/CFT/PF義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每次違規可處以不超過100,000新元的罰款。
註冊CSP的高級管理層未能確保其公司遵守AML/CFT/PF義務,也構成犯罪,一經定罪,每次違規可處以最高100,000新元的罰款。
3. 強化提名董事制度
提名董事的任命只能由註冊CSP安排的,其餘任何人不得以商業方式擔任公司的提名董事,違反規定者,可處以最高10,000新元的罰款。
註冊CSP在為客戶選擇提名董事時,必須確保此人是合適人選,並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其有資格擔任提名董事。註冊CSP違反此規定,可處以最高100,000新元的罰款。
4. 提高信息透明度
要求新加坡本地公司和海外公司向ACRA提交其掛名董事和掛名股東登記冊中保存的所有信息。信息由ACRA保留,只允許公共機構才能訪問。
5. 提高登記信息準確性
提高關於提名董事、提名股東及註冊實際控制人關於登記冊相關的罰款額度。未及時更新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相關人士將被處以最高25,000新元的罰款。
03 總結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在新加坡設立公司必須至少任命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董事。新加坡EP或PR身份持有者可滿足此董事的要求,若在新加坡沒有合適人員擔任董事的企業來說,可通過任命提名董事以滿足公司註冊的要求。
根據新規,提名董事只能由註冊CSP的企業服務供應商,通過其他方式安排提名董事將面臨最高1萬新元的罰款。
提名董事雖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但其存在確保了公司註冊的合規性。即便政府對CSP和提名董事監管日趨嚴格,可以考慮在新加坡公司註冊後,高管申請以自雇方式申請EP來替代原提名董事,避免因提名董事自身原因給公司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