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藍國慶告訴《8視界新聞網》,在囚犯行為良好的情況下,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易華仁自去年10月入獄,而居家宵禁計劃也是監禁的一部分,他至今服刑滿八個月,已達到減刑後的刑滿要求。
律師吳碧山也表示,只要囚犯表現良好且不屬於強姦、搶劫、毆鬥等暴力罪案,都有望減刑。他解釋,所謂表現良好,是指在剩下的三分之一刑期內,不可犯任何罪。
他說:「除非(囚犯)在監獄裡又犯其他案子,或者非常不配合,監獄署有權不給這個三分之一的減刑。」
首名淪為階下囚的前部長易華仁因牴觸165條文和妨礙司法公正,在去年10月3日被判監禁12個月,並於同月7日下午發表聲明表示不會針對刑罰上訴,之後就抵達國家法院報到,開始入獄服刑。
這不僅是我國首次有前內閣部長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判監,也是這個條文的首個判例。
他從今年2月7日起,獲准轉入居家宵禁計劃,在家服刑。
根據我國的監獄法令,為了協助監獄囚犯改過自新和重新融入社會,監禁期至少四個星期的囚犯可在服刑至少14天後轉入居家宵禁計劃,在家服滿剩餘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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