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東方日報》報道,高庭法官慕尼安迪是在納吉的代表律師沙菲宜提出相關申請後,作出有關裁決。
總檢察署是在上星期三(11日),正式駁回納吉針對三項新增洗錢控罪所提出的撤控申請,相關指控涉及SRC公司的2700萬令吉資金。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早(20日)宣讀裁決時說,目前並無任何跡象顯示,控方能夠即時或在合理時間內開審此案。他指出,這起案件自從2019年提控以來,至今已經六年多,但仍沒有證人作供,反而是接連多次展延,表明控方尚未準備好全面開審,因此做出有關判決。
納吉是在2019年2月3日被控項洗錢罪名,指他在2014年7月8日在大馬銀行集團大廈,通過私人戶頭接收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納吉涉及的另一起挪用SRC公司4200萬令吉(約1271萬5718新元)的案件,則是在2020年被判罪名成立,須坐牢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約6300萬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