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今大馬》報道,聯邦法院五司分別為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文上訴庭主席羅哈娜(Rohana Yusuf)、馬來亞大法官阿查哈(Azahar Mohamed)、東馬大法官阿邦依斯甘達(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以及聯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威(Mohd Zawawi Salleh)。
法院:新證據申請與案件無關 麥文在判決時表示,納吉申請提交的新證據與SRC案件無關,同時認為這項申請違反訴訟程序。
「這項新證據涉及的是一馬發展公司(1MDB)案件,而非SRC案件。法庭認為新證據與案情有任何關係。」
麥文也強調,納吉申請的新證據不著邊際,無法確認他要尋找的究竟是什麼資料。
他說,支持索取額外證據的宣誓書,沒有說明與潛在證人與所謂的新證據相關的理由或具體事實。
「證人(例如 Zeti)是由檢方提供的,但上訴人(納吉)拒絕傳喚(證人)出庭。」
麥文還強調,上訴庭在駁回額外證據的申請之前,進行了公平聽證。
指納吉違反訴訟程序 他指出,納吉的律師於去年12 月2日的最後一刻提交申請,即使在上訴法院就額外證據申請舉行聽證會前夕,他仍在提交答覆。
「提出(申請補充證據)的上訴人(納吉),距離實質性上訴的決定日期(2021年12月8日)如此接近。
「上訴人沒有被剝奪發表意見或拒絕公平審判的權利,總體而言,上訴法院正確地得出結論,納吉申請補充證據沒有任何價值。」
SRC貪污案罪成 納吉此前向聯邦法院上訴,挑戰上訴庭在去年12月7日駁回其要求提呈新證據申請的裁定。
翌日,上訴庭駁回納吉SRC主案上訴申請,維持高庭裁決,即納吉在4200萬令吉的SRC案7項控罪成立,監禁12年與罰款2億1000萬令吉。
不過,上訴庭允准辯方暫緩刑罰,以待辯方向聯邦法院上訴。
早前,納吉在涉及4200萬令吉的SRC貪污案中7項控罪成立,被判監禁12年與罰款2億1000萬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