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使用不同法系
新中存在的其中一个明显差异,是两国使用不同的法律系统,我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国则属于民法法系(civil law,也称大陆法系)。
对于成立联合机制可能面对哪些挑战,另一名专家团成员,新加坡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主席周于凯律师认为,专家团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深入了解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
“两国在诠释合约条款、企业经营和纠纷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必须找出一套可让彼此相互融合的作业方式。”
效率高成本低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渐受欢迎
多层次解决争议机制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受到欢迎,不少合约事先约定在出现纠纷时先协商,再考虑诉讼或仲裁。
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辉在论坛上说,诉讼、仲裁和调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途径,近年来,他们经常看到国际或是跨境的商事合约出现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他说,这类条款一般是约定合约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的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若无法解决则进行下一层程序,例如通过第三方或调解机构协助调解。纠纷仍无法化解时,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55国已签《新加坡公约》
仲裁机制料更少人选用
不过他也说,若未完成条款中列明的协商期,提前启动仲裁程序,一些仲裁庭会选择中断仲裁程序,导致解决程序延长。而即使仲裁庭给予裁决,日后也有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中国的法院会视个别案例而定。
王文辉则说,目前各国、各法律体系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并没有一致的态度,因此对是否可以不完成协商期就进行仲裁的接受度不一。
混合型解决机制也能以“仲裁—调解—仲裁”的方式进行,即在仲裁程序开展前或开展期间进行调解。
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福庆说,这种形式早前比较有吸引力是因为企业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以方便在《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约160个签约国执行。如今有《新加坡调解公约》,意味着可能会有越来越多国家承认调解协议,使用仲裁机制的人可能会因此减少。《新加坡公约》已有55个国家签署,企业可向这些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以跨境执行调解协议。
论坛也针对仲裁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讨论,参与嘉宾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主席露西·里德(Lucy Reed)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
文:魏瑜嶙、许翔宇、尹云芳
转载请注明来源:狮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