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拿督斯里卡馬魯丁為首的三司一致駁回控方不服高庭宣判60歲的賽阿芬迪無罪釋放,所提出的上訴。
卡馬魯丁在裁決時說,法庭認為,上訴人(控方)在本上訴所提出的理由並無法令法庭相信,高庭法官撤銷地庭法官結論的裁決是屬於錯誤指引。
他提到,法庭不會左右高庭法官的結論,也就是控方無法在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成功證明賽阿芬迪的表面罪名。
「因此,控方上訴駁回,以及維持高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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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名法官是拿督李興長和拿督阿末再迪。
賽阿芬迪在聞判後先進行感恩跪拜禮(sujud syukur),接著才步出法庭。
由於賽阿芬迪的案件始於地庭,因此控辨雙方的最後上訴將止於上訴庭。
賽阿芬迪是於2018年3月20日在地庭被判坐牢8個月和罰款8萬令吉,高庭法官拿督柯林過後於2020年11月27日批准其上訴。
柯林在裁決時說,控方無法證明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的元素,即賽阿芬迪為控狀內所提及的個人,接收不動產(公寓單位)。
第一至第八項控狀指出,賽阿芬迪在擔任隆市政廳經濟策劃及發展協調局總監一職時,使用其職權取得8個位於敦拉薩鎮的公寓單位。
上述來自Danau Lumayan私人有限公司的資產每個單位要價24萬9990令吉,它們是要分給4名個人,分別是米納阿都拉、馬茲旺、賽阿斯拉夫和羅茲雅。
他被指於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間,在隆市政廳經濟策劃及發展協調局總監辦公室犯罪,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本日的庭審,控方代表是副檢察司阿克蘭,賽阿芬迪的律師為哈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