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幸在場有位醫生為被告檢驗,並確認被告的健康狀態良好,法庭才繼續進行。
48歲的羅娜被控在4月間,於打槍埔組屋某單位內虐待5歲男童,因此牴觸2011年兒童保護法令第31(1)(a)條文,可在兒童保護法令第31(1)條文下下判。一旦罪成,其刑罰為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被告欄內面控時,正當法官瑪茲迪宣讀控詞,被告卻突然疑似暈眩,導致法庭被迫暫停。
碰巧事發當時,法庭內有一位醫生,即刻為女子進行檢查,在檢查後發現並無大礙,讓提控程序得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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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較後在庭上否認有罪。
檢控官阿米拉魯再尼指出,其擔心被告被保釋出外後,會騷擾受害男童一家,因此要求法庭不允許被告保釋出外候審。
然而被告則辯稱本身有疾病在身,包括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及血壓高等。
經過法官瑪茲迪考量後,允許被告以一萬令吉保釋金及一名擔保人,擔保出外候審。
惟法庭也對被告下達3個條件,即被告必須每個月到附近警局報到,直到審訊開始為止。被告也必須交出護照,同時被禁止騷擾證人。
此案件被訂於5月30日過堂,同時也讓被告聘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