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交通調查及執法總監末卡欣發文告表示,警方接獲投訴,不少道路使用者發現,民眾喜愛在馬路上騎著電動滑板車,擔憂後者將成為安全隱憂,釀成車禍。
「民眾在使用電動滑板車時,沒有考慮到自身和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去年已修法禁電動滑板車上路 末卡欣指出,當局已在2020年10月23日通過《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修訂法案,增加了對「微型機動車」的定義,以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便於執法。
「2021年12月17日頒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條規(禁止使用特定微型機動車),已將電動滑板車列入微型機動車類別的個人代步工具種類。」
他說,根據上述條規第三條,特定的微型機動車,包括輕便摩多車(Moped)、個人代步工具(PMD)以及行動輔助工具(PMA),皆禁止在公路上使用。
觸法將罰款或監禁 文告指出,任何觸犯此條例的人士,可被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末卡欣強調,目前可在公路上使用的微型機動車只有自行車(bicycle)。
「警方希望藉此機會,倡導和教育大眾有關任意使用電動滑板車的危險,勸告民眾不要再公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
文告指出,警方將聯繫陸路交通局與交通部,商討如何提高民眾對相關法律的意識,未來將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保證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