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馮世宏(譯音)是一名農民,來自吉打本同縣。
根據第1及第2控狀,被告被控於2017年7月25日下午2時,在本同武吉茹嫩住家被發現沒有準證,非法藏有5隻未成年風頭鷹鵰(Spizaetus cirrhatus)及3隻白額小隼(Microhierax fringillarius),這些鳥類在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716法令)第二列表下為受保護動物品種,因而牴觸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69(1)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高達20萬令吉,或監禁高達10年,或兩者兼施。
第3控狀,被告被控於2017年7月25日,在本同武吉茹嫩住家被發現沒有準證,非法藏有4隻未成年風頭鷹鵰,這些鳥類在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716法令)第二列表下為受保護動物品種,因而牴觸2010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68(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高達10萬令吉,或監禁高達3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聆聽控狀後俯首認罪,他向法官求情減刑時表示,本身是農民,每月收入不多,還需要撫養母親、妻子及4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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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辯稱,每次他去橡膠園看到有鳥巢掉下來,都把這些受傷鳥類救起來治療,若放著不管它們,在隔天就會死亡,因此等待這些鳥類康復後,就會放它們離開。
法官哈米達里指出,雖然被告出自好意救治受傷鳥類,但這些鳥類是受保護動物品種,理應通知野生動物保護和國家公園局以採取進一步行動。
法官最終判決,被告在首項控狀被罰款2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繳,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第2項控狀被罰款1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繳,則以監禁3個月取代;以及第3項控狀被罰款2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繳,則以監禁4個月取代。
此案主控官為吉打州野生動物保護和國家公園局官員莫哈末惹法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