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廊化學廠爆炸一死七傷案 執行董事承認未確保職員安全

2022-04-26

七年前裕廊化學廠爆炸釀一死七傷案,繼化學廠公司和首席執行員罪成被開罰之後,前執行董事也難辭其咎,得為這起悲劇負責。

這起不幸的致命爆炸意外發生在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時20分左右,地點是在裕廊一帶的勵登NOX(Leeden NOX)化學廠實驗室。來自馬來西亞柔佛州古來、在公司任職化學師的死者林筱倩(30歲),當場被炸得粉身碎骨。

前執行董事朱普昌(64歲)昨天(4月25日)承認牴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他將在本周五(29日)被判刑。

根據案情,林筱倩當時在實驗室檢查氣筒時,易燃的甲烷、氧氣和氮氣的混合氣體泄漏,氣體產生的熱能加上高氣壓,導致氣筒瞬間爆炸。

調查顯示,該氣筒的活閥附有經過改裝且不合規格的焊接頭,而焊接頭有裂縫導致氣體瞬間大量外泄。

被告在這起事故中犯下六項疏忽行為,包括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不會使用不合規格的氣筒活閥、沒有進行足夠的風險評估,及沒有為氣體分析工作提供適當的安全工作程序。他也沒有確保公司有系統的記錄氣筒和活閥的數量和狀況等細節。

調查也顯示,公司安全經理於2014年發現氣體探測器似乎出現問題,承包商也曾在案發五個月前建議公司更換氣體探測器。然而,被告卻以預算不足為由,將提案推到下一年,不料等不到下一年就發生爆炸。

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只扮演監督角色,不可能管理實驗室的每個細節,實驗室部門主管、風險評估團隊、首席執行員譚文昌(69歲)都應負起責任,不能完全歸咎於被告。

律師也指被告在爆炸案發生前已離職,而在他任內的10個月期間並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控方對此表示,執行董事的職責有別於其他職員,他有責任確保實驗室的安全。控方也指出,相較於首席執行員,被告擁有更多相關的監督經驗,因此須承擔更多罪責。

被告離職後至爆炸發生的兩個月內,控方指公司沒有更改任何安全措施,因此在他任職期間,爆炸的風險就已存在。

去年1月27日,化學廠公司和譚文昌各承認一項牴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的罪狀,分別被判罰款34萬元和4萬5000元。

根據早前報道,林筱倩案發前剛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她早前產下女兒,休完產假後回返工作崗位僅一周,就遭遇這起不幸意外。事故發生後,林筱倩還得通過跟女兒的基因比對,才得以確認身份。

驗屍官早前判定這是一起不幸的工業意外。(人名譯音)

轉載請註明來源: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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