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39歲的莫哈末賽夫,今日被帶往新山地庭面控,共面對兩項控狀。
根據第一項控狀,被告沒有獲得彭亨蘇丹封賜和頒予拿督勛銜,去年1月27日在士乃一間健身中心內,自稱取得彭亨州蘇丹封賜拿督頭銜。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在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在一輛五十鈴(Isuzu)轎車車牌放置彭亨州拿督車徽。
被告上述行為牴觸2017年勛銜相關罪行法令及2017年彭亨徽章、勛銜及賜封(防止濫用)法令第3(1)(a)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罰款最少25萬令吉,最高50萬令吉,或監禁最少一年,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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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聆聽控狀後,否認有罪。
主控官莫哈末卡依育向法官建議,每項控狀保釋金訂於2萬令吉,
被告代表律師莎立弗丁向法官求情指,被告已成家,是家庭經濟支柱,要求法庭減低保釋金額。
承審新山地庭法官拿督仄萬再迪允許被告以每項控狀一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候審,並諭令案件展延至5月29日過堂,要求控方提交與案件相關的文件。
此案另一名主控官為努魯莎菲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