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被告分別是33歲的公司董事鄭文興(譯音)以及43歲失業漢梁天勝(譯音)。兩人今日在愛極樂地庭共面對10項控狀,其中被告梁天勝面對6項控狀,而被告鄭文興則面對4項控狀。
控狀皆指出,被告鄭文興於去年10月6日至今年1月18日期間,在甲州中央縣4個地區,向國能技術人員提供6萬6500令吉的賄金,作為不向被告牴觸1990年電供法令採取行動的獎勵。
被告上述行為已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b)(企圖行賄)條文。
被告梁天勝則被控於去年8月13日至今年1月18日期間,在甲州中央縣及亞羅牙也縣數個地點,向同一名國能技術人員行賄2萬7000令吉,以向該人員取得內部消息,同時不向他採取行動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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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為同樣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b)(企圖行賄)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相當於賄金5倍的金額,視兩者罰款何者為高。
兩名被告在聆聽控狀後,否認有罪,法官伊莉莎白峇也旺允准被告鄭文興以1萬5000令吉保後候審,至於被告梁天勝則獲准以1萬令吉保釋。
法官擇定案件於5月24日過堂,同時諭令兩名被告交出國際護照,同時必須每月一次到甲州反貪會辦公室報到。
此案主控官為來自反貪會的依萬沙副檢察司,被告鄭文興的代表律師為依薩卡利,被告梁天勝則沒有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