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控狀顯示,被告慕哈曼法里欣(28歲)被指於今年4月20日中午12時30分,在甘密山一交通燈處,非禮一名印尼籍女子,牴觸刑事法典第354條文。
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或鞭刑,或其中兩項刑罰。
案情顯示,原告即受害者當時駕摩哆在等待交通燈,突然被告駕著摩哆從後方的右邊方向駛出來,靠向原告,碰撞原告的摩哆,並對女子襲胸後逃離現場。
原告飽受驚嚇,但仍記下被告的車牌號碼,當天前往警局報案。警方隨後追緝被告,將之逮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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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在法庭認罪後,通過法律援助律師向法庭求情。
他指本身任職食物外送員,收入每月大約2000令吉,已婚擁有一名一歲孩子,而妻子目前懷孕,希望法庭能給予輕判。
此案主控官諾美拉蒂副檢察司在陳詞中也表示,基於社會公眾利益,應給予被告一個合理判決。
推事納茲里最終宣判被告罰款4000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需以3個月監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