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說:「有鑒於現代社會的監管法律眾多,從商或某些行業或專業的人,可能會因為一些違規行為而被罰款。未來我們或許該考慮罰款對我們取消國會議員資格的標準有多大關聯。」
蒙巴登區議員林謀泉也認為,應該根據個人所犯下的罪行來決定一名議員是否被取消資格,他舉例說疏忽駕駛的罰款金額也可能超過2000元。
林謀泉說:「我想提的建議是,我們應該在憲法中設置一個門檻,要取消一名議員的資格,這名議員必須判犯下與不誠實、欺詐,腐敗收賄、性犯罪有關的任何罪行,而不是因為疏忽駕駛。」
陳振聲回應時說,提高罰款金額將繼續確保我們選出的國會議員具備高行為標準,同時也不會因為我們設立了過高的門檻,而將一些人擋在國會殿堂外。
「雖然我們需要確保一個人適合成為議員,但標準不能設得太高,以至於破壞了我們建立在代議制民主基礎上的國會制度。把取消資格標準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門檻內,將讓選民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選出希望代表他們的代議士。」
國會在記名投票時,一致通過這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