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企业规划和通信部。
五、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范围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中介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顾问公司、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公司。
六、新加坡和中国在监管制度上的区别
1.新加坡监管制度
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MAS一身二任(见前文),既是央行,又是金融业监管机构,职能与中国的“一行三会”类似( 央行+银保证监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政上以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常务董事办公室负责执行管理各类专项事务。
MAS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于信誉不佳的金融机构一概不予受理。各类银行的业务范围均有明确界定,不能超业务范围经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按市场原则进行,政府不干预机构的设立与撤并,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进行清算,偿还个人和公司债务后依法清盘,不存在中央银行救助和行政关闭的问题。
2.中国监管制度
从体制上看,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银监会
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证监会
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保监会
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辅助监管
同时,中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譬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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