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大馬》報道,根據昨天出爐的完整判詞,卡馬魯丁(Kamaludin Md Said)重申,高庭此前將《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與第二附表第二部份同讀時,誤將「父親」一詞等同於「母親」一詞。
《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是有關依法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的事項。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條文則闡明,在馬來西亞境外出生者,若父親在其出生時為公民,抑或在馬來西亞工作,可依法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承審法官:高庭錯誤裁決 卡馬魯丁表示,高庭錯誤地無視聯邦法院於2021年在CTEB案中的裁決。
他認為,CTEB案的裁決表明,應當按照適當脈絡同讀第14(1)(b)條文與第二附表第二部份,並賦予簡單明了的解釋。
CTEB案中,聯邦法院以4比3裁定,本地男子和外籍女子合法結婚後誕下的孩子,將跟隨父親國籍;反之則跟隨母親國籍。
他因此主張,在此脈絡下,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條文明確且具體地僅指涉父親,不得理解為父母親或任何一人。
『父親』一詞只指涉父親,不包含『母親 卡馬魯丁指出,實現立憲者的意圖,是詮釋憲法或任何法律的基本原則,但高庭如今卻反對這項詮釋而違背CTEB案的裁決,理由是法庭將降格為法律條文的橡皮圖章,且未考慮到該條文頒布的實際目的,抑或以公平、公正的態度使用該條文。
「恕我直言,制定這一條文的實際目的非常明確,即出生時父親為馬來西亞公民的境外出生者,才能夠依法(自動)獲得公民權。」
「『父親』一詞只指涉父親,不包含『母親』。我認為,法庭不應質問為何頒布這項法律,抑或國會在頒布這項法律時是否符合其意圖。法庭的職責即是據實詮釋所頒布的法律。」
同樣關心她們的遭遇 卡馬魯丁表示,自己同樣關心她們的遭遇,惟認為法庭不得透過扭曲歷史與哲理脈絡、以及憲法中的基本原則來處理這些不滿。
「我發現,高庭認為國會並未在賦予公民權一事中,有意識地區分『母親』和『父親』的觀點,是毫無根據且明顯錯誤。」
卡馬魯丁提醒,《聯邦憲法》第15(2)條文其實已涵蓋上述母親及兒童所面臨的問題。
該條文闡明,只要父母任何一方為馬來西亞公民,即可為其21歲以下孩子向聯邦政府申請成為公民。他表示,上述母親可在第15(2)條文這項公平、公正的補救措施下,為其子女申請公民權。
吉隆坡高庭是於去年9月9日,作出標杆裁決,宣判本地籍女性與外籍男子結婚,應跟本地籍男性與外籍女子結婚的情況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即他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依據法律獲得大馬公民身份,否則將違反憲法,存有性別歧視。不過,以卡馬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8月5日,以2比1的票數推翻了這項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