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高庭法官納茲蘭非常清楚一馬公司及SRC的交易細節因此存在嚴重利益衝突,反貪會應該也知曉此事,但辯方卻不能把它申請加入成為新證據。
他表示,相關證據會清楚證實納茲蘭存在嚴重利益衝突。
納吉在法院裁決後,在庭外告訴媒體:「「希望在最後上訴階段中我們能呈現事情的真相。」
理由不合理不能被接受 另一方面,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文表示,辯護律師以剛接手納吉SRC上訴案,還未準備好為理由申請展延案件的審訊是不合理的。
她說,無論是律師或上訴人,早在4月就已知道案件的審理日期,上訴人有權更換代表律師,而律師在接手新案件前也已知曉審訊日期,因此以還未準備好為理由申請展延審訊是不合理及不能被接受的。
東姑麥文表示,雖然法院有絕對斟酌權決定是否批准展延審訊,但法院在行使相關權力時必須慎重考慮。
上訴人、律師皆清楚審訊日期 她指出,《1978年法律專業(執業與道德)條例》第 24(a) 和 (b) 條的規定,律師在接手案件時需確保能代表當事人出庭。
「上訴人在解僱他原本的代表律師並另外委任再益依布拉欣律師樓及鄭寶德做為新的代表律師時,已經非常清楚審訊日期。他選擇(更換)律師是他的權利,但不能因此以新律師還未準備好審訊(要求展延)。「
「基於我們所概述的情況,展延審訊的要求和其理由,即無法令人信服,也不合理。」
她指出,法庭一旦批准若展延審訊,將浪費大量公共資源,展延此案也意味著法庭將積壓其他案件的審訊,法庭不能因此拖延而影響司法的公平公正審訊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