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名律師認為,納吉可以在12年監禁期間的任何時候繳付有關罰款。
律師莫哈末哈尼夫指出,根據法律原則,納吉可隨時繳付罰款,不過若在12年刑期屆滿時仍沒有繳還罰款,將根據聯邦憲法裁決增加額外5年刑期。
另一名律師林偉傑也認同這觀點,法院沒有規定繳付罰款期限,因此只要在12年監禁期間繳付即可。
可分期付款 此外,律師維斯瓦納丹認為,納吉可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283條文,分期付款或出售產業繳還罰款。
「通常,會給予合理時間繳付罰款。」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5司周二(23日)維持上訴庭裁決,宣判納吉挪用SRC公司4200萬令吉罪成,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